案例回顧
許某與馬某于2013年1月29日簽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約定許某向馬某出售涉案房屋,建筑面積42.4平方米。房屋成交價格為131萬元。許某在將涉案房屋出售給馬某時給了馬某房屋價款上的優惠,馬某為了表示感謝,同意許某將戶口放于涉案房屋內直至許某辦理完退休手續。
2019年馬某向法院起訴主張其不知許某沒有將戶口遷出,許某違約,其應支付逾期遷戶口的違約金至許某將戶口遷出之日止。一審法院判決許某構成違約,向馬某支付違約金60萬元。
許某收到一審判決后不服,不認為自己違約,遂委托壹律律師提出上訴。
辦案過程
壹律律師在辦理這個案件過程中追溯至房屋買賣合同簽訂之時,認真與我方當事人溝通了解當事人之間訂立合同之時以及之后的真實意思表示。在豐富經驗的指引下,努力收集證據最終成功證明我方當事人不構成違約。
律師認為本案二審爭議焦點為:許某是否構成違約并應承擔違約責任。討論違約及違約責任的前提是合同是否是真實有效的合同。在本案中,《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出自許某與馬某的真實意愿且沒有違反強制性法律法規,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
判決結果
最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認為馬某要求許某按照《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依據不足,支持了我方當事人的主張,壹律律師完美勝訴。
律師說法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在本案中,一方面,雙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約定許某給與馬某價錢上的優惠,許某可將其戶口保留至其退休,此約定均為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另一方面,我方當事人在開庭期間讓證人作證對于其沒有將戶口從涉案房屋遷出這一事實,馬某知并且同意的。馬某雖不予認可但是沒有提出充足的反證。最終二審法院不認定我方當事人構成違約,撤銷了一審判決。
案件感悟
房屋買賣糾紛發生的頻率越來越高,并且因為合同主體的多樣性導致合同條款的多樣性,從而造成糾紛形式的多樣性。有人因為遷戶口發生糾紛,有人因為房款價格、給付時間等發生糾紛、有人因為一房二賣發生糾紛......
壹律律師表示,房產是人這一輩子最重要的財產之一,在決定將其售出之后,一定要將合同條款約定清楚明確,避免造成日后的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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