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所謂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一方對夫妻存續期間的財產的處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你了解夫妻共同財產嗎?法律上是怎么規定的?婚姻期間的財產是怎么分配的?你真的全都清楚嗎?
夫妻共同財產有哪些?
1、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基本工資、各種形式的補貼、獎金、福利等
PS:個人工資卡的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
2、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一方或雙方經營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業、合伙等所獲收益,及股票、股權、股份等投資性收益均為夫妻共同財產。
3、知識產權的收益:
夫妻共同取得的知識產權或夫妻一方取得的知識產權,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已經取得的經濟利益為夫妻共同財產。
4、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
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除外。作為夫妻共同財產的遺產,在雙方離婚時遺產在繼承人之間并未實際分割的,只能等遺產實際分割之后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①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PS:實操中,可以先計算出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總額,經過折抵后,由一方根據其擁有的公積金、住房補貼的差額給對方予以補償);
②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基本養老保險(離婚時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不可以進行分割基本養老金;婚后以夫妻共同財產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離婚時可以將養老金賬戶中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個人實際繳納部分及利息作為夫妻財產分割)、破產安置補償費;
③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
④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登記在一方名下也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⑤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以夫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年平均值是費用總額按照具體年限(具體年限為人均壽命70歲與軍人入伍時實際年齡的差額)均分得出的數額);
⑥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取得的鋪位承租權、轉租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⑦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沒有明確說明只歸一方所有的,按照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對方擅自處理財產怎么辦?
既然是共同財產,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是否受法律保護?
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對共同財產具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是有效的。
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并已辦理不動產登記,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將共同財產贈與他人,如贈與婚外同居的第三者等,這種行為不僅違反《民法典》的規定,更與公序良俗相悖,是無效的,夫妻另一方可以要求返還。